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民初5781号
原告:启旺达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青松。
原告启旺达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众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启旺达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启旺达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元,由启旺达供应链管理(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国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