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5财保29号
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彭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717917369。
法定代表人,解天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梁平区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95160117R。
法定代表人,刘国礼,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平区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解除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渝0155执保1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确定冻结的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经审查,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平区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作了(2018)渝02民终25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了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梁平区吉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现已全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原冻结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世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