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865号
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禾丰四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1000321Q。
法定代表人:林永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隆,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渝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8617XW。
法定代表人:蒋荣超。
第三人:重庆益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石嘴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717917369。
法定代表人:解天宝。
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益欣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80元,由原告广东天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