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寿县嘉园装饰门市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6民初2613号
原告:寿县嘉园装饰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安丰路瑶海综合大市场20栋107、10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PLD8UXC。
经营者:李传新。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阔,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工业园合肥和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办公楼及综合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283051。
法定代表人:许运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一文,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寿县嘉园装饰门市部与被告**、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寿县嘉园装饰门市部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寿县嘉园装饰门市部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县嘉园装饰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寿县嘉园装饰门市部负担。
审判员  李孟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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