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沂水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保242号
申请人:沂水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田庄社区1号楼1单元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P807C11。
法定代表人:吴进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磨店工业园合肥和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办公楼及综合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283051。
法定代表人:许运高,经理。
关于申请人沂水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保全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等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2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9月5日始至2023年9月4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刘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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