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沂水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3765号
申请执行人:沂水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鑫华路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P807C11,
法定代表人:吴进民,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工业园合肥和海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办公楼及综合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283051,
法定代表人:许运高,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沂水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鲁1323民初4362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申请,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提起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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