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8578号 原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3号1幢2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12号楼16层161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