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7民初695号
原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3号1幢2楼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4541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巫山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山劳人仲案字[2023]第8号仲裁裁决书,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对该份仲裁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均不服,**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仲裁阶段适用的非终局裁决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起诉系基于同一事实,为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减少双方当事人诉累,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本院(2023)渝0237民初327号案件进行审理。
二、(2023)渝0237民初695号案件终结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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