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4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2409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4541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2022)陕043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2840元,减半收取642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王 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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