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4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6202409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45414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徽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2022)陕043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2840元,减半收取642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王 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