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执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瀛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王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喜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瀛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行找被执行人商量和解事宜,可能需要的时间较长,申请法院按和解长期履行的结案方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191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双方未达成和解或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烨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