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1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萍,北京市中咨(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负责人:宋红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萌,女,该单位员工。
原审被告: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三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少博,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丙海,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被告:刘爱荣,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被告:李春雨,男,194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原审被告:刘少博,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诉人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及原审被告李春雨、刘爱荣、刘少博、山东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三融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张丙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4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向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123487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截至2022年3月1日,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仍未预交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培森
审 判 员 赵永先
审 判 员 刘晓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葛保玉
书 记 员 胡晓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