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4民初1146号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西路山水泉城12号楼商用沿街1-2层。
代表人:宋红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萌,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5982号7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董事长。
被告:山东三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5982号第一大道九层9016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董事长。
被告: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东侧北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喜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机场路2136号201-17。
法定代表人:刘少博,董事长。
被告:***,男,194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刘爱荣,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李春雨,男,194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刘少博,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上述八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萍,北京市中咨(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以下简称莱商银行章丘支行)与被告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杰公司)、山东三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融公司)、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裕公司)、山东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莱商银行章丘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凯、杨亚萌,被告圣杰公司、三裕公司、三融公司、绿源公司、***、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圣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截至贷款本息完全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利息及复利罚息金额为1197813.96元;其中利息853093.75元,复利14682.11元,罚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2.判令三融公司、三裕公司、绿源公司、***、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我行对绿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房产证号:鲁01**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圣杰公司向我行支付违约金75万元;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圣杰公司、三融公司、三裕公司、绿源公司、***、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1日,我行与圣杰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年LS0403流贷字第2019103101号),借款金额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借款期限: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借款利率为6.525%,逾期利率为年利率9.7875%。根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期清偿的贷款为逾期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后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同日,我行与三融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LS0403保字第2019103101-1号的《保证合同》,与三裕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LS0403保字第2019123101号的《保证合同》,约定由三融公司、三裕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我行与绿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LS0403最高保字第2019103101-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LS0403最高保字第2019103101-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绿源公司、***、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对圣杰公司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29日在我行形成的主债权最高限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债权本金余额折合人民币贰仟万元。2018年11月2日,我行与绿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莱商行JNZQ最高抵字第20181102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绿源公司以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房产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房产证号:鲁01**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2019年我行与绿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协议》,将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期间变更为2018年8月3日至2021年8月3日。2019年10月31日,我行按约定发放贷款,圣杰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起至起诉日未按照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各保证人未依约履行连带清偿义务。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圣杰公司辩称,1.涉案借款本金我公司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方式已经清偿,受疫情影响效益较差,希望莱商银行章丘支行适当减免借款利息。2.借款合同约定了较高的利息与罚息等,足以弥补莱商银行章丘支行经济损失,违约金条款明显加重我公司责任,系格式条款,莱商银行章丘支行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便约定有效,违约金数额也过高,应予调整。
三融公司、三裕公司辩称,公司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和九民会议纪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构成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无效,我公司无过错,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绿源公司辩称,担保属实,但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明确载明担保数额2000万元,绿源公司仅应在登记记载的抵押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辩称,当时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工作人员告知我们签署的是股东会决议,并不知道当时签署的文件是保证合同,在签字时没有看内容,对保证合同内容完全不知晓,且保证合同签字页无正文,亦未加盖骑缝章,其内容可以随意更换。该保证合同我方仅签署了一份,我们对涉案借款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莱商银行章丘支行提交如下证据:保证合同4份,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协议、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提款申请书、放款通知书、委托支付通知书、贷款放款记账凭证、受托支付业务凭证、贷款账户明细查询凭证、欠本息凭证、利息计算说明、圣杰公司股东会决议、三融公司股东会决议、三裕公司股东会决议、绿源公司股东会决议各1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与证人询问,圣杰公司、三融公司、绿源公司、三裕公司、***、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对莱商银行章丘支行提交的自然人保证合同、贷款账户明细查询凭证、欠本息凭证、利息计算说明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其他证据均不持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1.莱商银行章丘支行提交其与***、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LS0403最高保字第2019103101-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经质证,***、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对合同真实性有异议,该四人认为仅在签字页签署姓名,合同未加盖骑缝章,保证人并不知悉合同内容,无担保意思表示。本院经审查认为,保证合同为装订完好的整册合同,封面注明“保证人为自然人”,四名自然人保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金融机构文件中签署自己姓名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在保证合同中签名捺印的行为,依法认定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佐证其抗辩,故依法认定该《保证合同》的证明力,予以采信。2.莱商银行章丘支行提交三融公司、三裕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证实两公司为案涉贷款提供担保已经过股东会决议,意思表示真实,《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经质证,两公司对决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莱商银行章丘支行提交了两公司股东会决议,说明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已经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构成善意,三融公司、三裕公司虽主张涉案保证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无效,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故依法认定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分别与三融公司、三裕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的证明力,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圣杰公司(借款人,甲方)与莱商银行章丘支行(贷款人,乙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2019年LS0403流贷字第2019103101号;借款金额15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借款用途为偿还2018年莱商行JNZQ流贷字第BZ2018080301号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借款年利率为6.525%(基准利率上浮50%),即月利率5.4375‰。甲方未按期清偿的贷款为逾期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后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对甲方逾期后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本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后计收复利。甲方应当按季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结息日为每季度月末20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如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均构成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借款金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蒙受的实际损失。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2.2019年10月30日,三融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与会股东一致同意本公司为圣杰公司在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期限12个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股东会成员李春雨、刘爱荣在该决议上签名、捺印。
3.2019年10月30日,三裕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与会股东一致同意本公司为圣杰公司在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期限12个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股东会成员三融公司、山东三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决议上盖章。
4.2019年10月31日,三融公司(保证人,甲方)与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债权人,乙方)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LS0403保字第2019103101-1号的《保证合同》,三裕公司(保证人,甲方)与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债权人,乙方)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LS0403保字第2019123101号的《保证合同》,均约定:为保证乙方与借款人圣杰公司2019年LS0403流贷字第2019103101号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甲方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被担保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本金1500万元,年利率为6.525%,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甲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2019年10月31日,***、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保证人,甲方)与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债权人,乙方)签订编号为2019年LS0403最高保字第2019103101-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绿源公司(保证人,甲方)与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债权人,乙方)签订编号为2019年LS0403最高保字第2019103101-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借款人圣杰公司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2年10月29日内因办理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债权最高限额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2000万元,以及主合同项下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甲方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2018年11月2日,绿源公司(抵押人)与莱商银行章丘支行(抵押权人)签订了编号为2018年莱商行JNZQ最高抵字第20181102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附抵押物清单,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圣杰公司自2018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余额不超过150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物为绿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的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1213.3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2019年10月23日,绿源公司(甲方)与莱商银行章丘支行(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协议》(以下简称变更协议),约定:甲方继续按照2018年莱商行JNZQ最高抵字第20181102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济南市历下区房产向乙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期间变更为圣杰公司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日止在乙方处办理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债权最高限额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2000万元,以及主合同项下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2019年10月25日,莱商银行章丘支行与绿源公司就上述不动产设立抵押登记并取得鲁(2019)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0××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该抵押登记证明载明:证明权利或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申请人)为莱商银行章丘支行,义务人为绿源公司,坐落于历下区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0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8月3日。
7.2019年10月31日,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发放贷款,将借款本金1500万元打入圣杰公司账户,固定利率6.525%,到期日2020年10月31日。贷款发放后,2020年3月21日,圣杰公司偿还借款利息141968.75元,2021年6月30日,因考虑疫情影响,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同意圣杰公司延付利息,即涉案借款的利息不再按季偿还,而是借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均未偿还借款本息,莱商银行章丘支行系统显示:截至2021年1月20日,圣杰公司尚欠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197813.96元,其中利息853093.75元,复利14682.11元。
8.另查明,涉案借款的旧贷为2018年8月3日圣杰公司自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借款1500万元,由三融公司、三裕公司、绿源公司、***、刘东初、田书深为旧贷提供担保,旧贷借款本金由本案借款本金偿还,旧贷利息、复利、罚息由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另行主张权利,章丘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鲁0114民初1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处理。
本院认为,莱商银行章丘支行与圣杰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三融公司、三裕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与绿源公司、***、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绿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担保人出具了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法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莱商银行章丘支行按约向圣杰公司发放了贷款1500万元,圣杰公司偿还利息141968.75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与保证人均未偿还剩余借款本息,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1.四自然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2.绿源公司的抵押担保范围;3.涉案借款利息、罚息等是否可以减免;4.违约金条款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1即四自然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承担。如上文评析,依法对莱商银行章丘支行与四自然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效力予以确认,***、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对涉案款项应依法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四自然人的抗辩,因未举证推翻其签字确认在保证合同约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相应的法律责任应自行承担,故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2即绿源公司抵押担保范围。绿源公司主张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莱商银行章丘支行主张绿源公司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2000万元及其他相应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其变更协议与抵押权的设立均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依法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8条规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一般应当以登记的范围为准。但是,我国目前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及登记规则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注意制度设计上的差别,作出符合实际的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2000万元,以及主合同项下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故莱商银行章丘支行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主张权利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虽然涉案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范围未记载除主债权之外的其他费用,出现合同约定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情形,问题出在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关栏目上,而不在当事人本身。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不动产登记凭证上仅有“担保主债权数额”的表述,并无其他项目可供登记,只能填写固定数字。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合同约定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符合实际。综上,依法认定最高额抵押权范围应以绿源公司与莱商银行章丘支行签订的变更协议约定的范围为限。
关于争议焦点3即涉案借款利息、罚息是否可以减免。圣杰公司主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要求减免借款利息,莱商银行章丘支行不同意减免。本院经审查认为,圣杰公司对利息、罚息未举证证明过高,亦未提供减免利息的约定或依据,圣杰公司应依法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约偿还借款利息、罚息。
关于争议焦点4即违约金条款。涉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七章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及标准,依据文义解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赔偿因此蒙受的实际损失”的约定,系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充责任,同时合同还约定了罚息、复利,其计算标准均高于期内利息。莱商银行章丘支行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不足于弥补因圣杰公司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亦未举证证明给其造成的损失数额,结合本案情况,对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已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圣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三融公司、三裕公司未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绿源公司、***、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未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应按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绿源公司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变更协议约定就涉案借款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莱商银行章丘支行对涉案抵押物的变卖、拍卖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利息,应以1500万元为基数,借期内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按年利率6.525%为标准计算,再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圣杰公司尚欠利息应计836781.25元,对于莱商银行章丘支行主张利息超过此数额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复利与罚息,莱商银行章丘支行主张复利14682.11元,罚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其关于复利的金额以及罚息的计算方式亦符合法律规定,未超出准许限额,依法予以支持。故,莱商银行章丘支行要求圣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以及利息、复利、罚息,要求三融公司、三裕公司、绿源公司、***、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求对绿源公司对登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但绿源公司、***、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应以约定的最高限额主债权2000万以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等为限。莱商银行章丘支行要求圣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莱商银行章丘支行要求圣杰公司主张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
二、被告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利息836781.25元。
三、被告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复利14682.11元。
四、被告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罚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算)。
五、被告山东三融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四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对上述一至四项款项在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限额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余额2000万元以及主合同项下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七、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就被告山东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鲁(2018)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对上述一至四项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山东三融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87元,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负担810元,被告山东圣杰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三融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爱荣、李春雨、刘少博共同负担1226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会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博
书 记 员 孙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