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3278号
原告: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东侧北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喜为,总经理。
被告: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群。
原告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文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