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13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回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东侧北辰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喜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虎,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全额缴纳2013年10月至2016年9月和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份社保。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到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处工作,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任命***为铆工。2021年6月23日***提出辞职,经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决定同意***辞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定劳动合同,***要求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确认双方自2013年9月至2021年6月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