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81民初2936号
原告:滕州市金格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080869469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奔腾,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6894680754。
法定代表人:田书深,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滕州市金格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裕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滕州市金格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滕州市金格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