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1414号
原告:***,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经济开发区(合铜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50991288G。
法定代表人:钱良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办理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成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