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25执250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12287K。
法定代表人:范先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750991288G。
法定代表人:钱良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皖江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存款3.本院通过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无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