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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文博建筑有限公司诉城固县老庄镇朱家坎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城民初字第00523号
原告汉中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老庄镇朱家坎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57780652-7。
法定代表人朱明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波,男,系原告汉中文博建筑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方霞,女,(……略),系原告汉中文博建筑有限公司会计。
被告城固县老庄镇朱家坎村村委会,住所地城固县老庄镇朱家坎村。
法定代表人司继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司能祥,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汉中文博建筑有限公司诉城固县老庄镇朱家坎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中文博建筑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3月30日,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博分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彤辉十字至广家巷路口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该分公司承揽彤辉十字至广家巷路口道路路基、路面基层和路面面层工程,工程期限为2010年4月3日至2010年5月3日,共30天。该分公司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和招标方案的内容施工。合同价款采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总造价为742700元。工程变更或者增加工程按照实际增减量进行工程结算,决算依据招标方案约定的工程计价计算。款项支付:依施工进度按期付款,路基工程结束三日内支付总造价的10%,路面基层完工三日支付总造价的20%,路面面层完工一周内支付总造价的50%,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15%,剩余工程款在质量缺陷期满后支付。如果未按时付款,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取欠款的银行利息,并按照所欠款项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0年3月30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施工期间,施工方全额垫支,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修金在竣工后2年内付清。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决算,工程决算价为912694.40元。被告陆续向建设单位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至今尚欠工程款230300元。因上述工程实际为朱明星承建,建设单位将被告尚欠工程款全部转让给了汉中文博建筑有限公司。现请求判令被告城固县老庄镇朱家坎村委会支付原告汉中文博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23030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举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彤辉十字至广家巷路口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彤辉十字至广家巷路口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补充协议》各一份,证明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博分公司承建被告工程的事实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3、《工程决算书》复印件-份,证明双方确认工程总造价为912694.40元的事实。4、《催款通知》复印件二份,证明承建方催要拖欠工程款的事实。5、《彤辉十字至广家巷道路硬化工程工程款项帐目明细表》及《收款收据》复印件,证明被告应付工程欠款230338.22元的事实。6、《债权转让函》一份,证明承建方已将被告拖欠其工程款2303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的事实。?
被告城固县老庄镇朱家坎村村委会辩称,彤辉十字至广家巷路口段道路属企业和地方重要交通道路,受益单位主要有三星建材有限公司、佳润泽石矿厂、秦源石矿厂及朱家坎村、杨家营村和广家巷村。该路段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进行了硬化,时隔几十年,因运矿的车辆增多,车辆运载吨位加大,道路损毁严重,致使周边村民出行困难,群众怨声载道,为解决群众出行难的问题,老庄镇政府召集受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开会商讨彤辉十字至广家巷路口的道路硬化,经研究讨论三星建材有限公司出资46.1万元,佳润泽石矿厂出资15.76万元,秦源石矿厂出资10.51万元,朱家坎村出资16.42万元,广家巷村出资2.62万元,杨家营村出资1.96万元,共计93.37万元。老庄镇政府当时考虑到硬化道路过程中沿途周边和群众有不少的矛盾纠纷问题,以及筹资收款的难度,决定委托朱家坎村牵头,广家巷村、杨家营村协助,随即由老庄镇政府主持施工招标,并由朱家坎村出面与承建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启动,随后镇主管领导和道路硬化领导小组一班人到各单位催要出资款,直到道路硬化结束,还未收到分文,截止现在三星公司尚欠6.1万元,佳润泽厂欠6.26万元,秦源厂欠4.51万元,总计尚欠16.87万元。被告只是接受上级组织的领导和安排,没有強制手段和其他特权,无能为力完成收款任务,所以不能按期给原告付清工程款,且被告应摊出资款16.42万元,实际已出资17.98万元,已超出资1.56万元,另在工程施工前被告垫付支出2万余元,总计4万余元也无法收回。
被告提举以下证据:《证明》二份,证明该工程系老庄镇政府主持施工招标,由各受益单位出资,被告承担硬化道路的实施责任人的事实。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举的证据真实性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告汉中文博建筑有限公司的前身系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博分公司,2010年,老庄镇彤辉十字至广家巷路口段道路因年久未修,道路损毁严重,造成附近村民出行困难,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老庄镇政府召集当地受益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开会协商解决该段道路的硬化事宜,一致同意由受益单位和企业共同出资硬化道路,并决定由朱家坎村牵头,广家巷村、杨家营村协助成立了道路硬化领导小组,随后由老庄镇政府主持施工招标,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博分公司中标。2010年3月30日,被告老庄镇朱家坎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博分公司签订了《彤辉十字至广家巷路口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城固县博望建司文博分公司承包彤辉十字至广家巷路口道路路基、路面基层和路面面层工程,工期为2010年4月3日至2010年5月3日,共30天。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图纸设计要求,达到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总造价为742700元,工程变更或增减工程按照实际增减量进行工程决算,决算依据招标方案所约定的工程计价方式计算。款项支付:依施工进度按期付款,路基工程结束三日内支付总造价的10%,路面基层完工三日内支付总造价的20%,路面面层完工一周内支付总造价的50%,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支付总造价的15%,剩余工程款项在质量缺陷期满后支付。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将从竣工之日起计取所欠款项的银行利息,并按照所欠款项的20%对发包人进行违约索赔。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彤辉十字至广家巷路口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该项目施工期间,承包人进行全额垫资,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发包人付清全部工程款,保修金在竣工后2年付清;发包人在开工时开始收缴集资款,根据集资款收缴情况可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工程款。2010年6月工程竣工后,承包方与被告于2010年8月3日对工程进行了决算,双方经决算确认工程造价为912694.40元。随后承建方多次向发包方被告朱家坎村委会催收工程款,截止2014年1月27日被告共向承建方支付工程款835380元,下欠工程款77314.40元,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向承建单位支付所欠工程款银行贷款利息64485.42元,支付所欠款项的20%违约金88538.80元,被告依约共欠承建方城固博望建司文博分公司工程款等费用230338.62元。2014年3月12日,承建方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博分公司将被告所欠工程款项全部转让给原告汉中文博建筑有限公司。2014年3月2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30300元。
本院认为,原城固县博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博分公司与被告朱家坎村委会签订的《彤辉十字至广家巷路口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及《付款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建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彤辉十字至广家巷路口道路硬化工程施工任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身为发包人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城固县老庄镇朱家坎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汉中文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30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5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海来
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
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