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城固县老庄镇广杨村村民委员会,陕西文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2民初2493号
原告:***,男,住陕西省城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村委会,地址:城固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村委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村委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已
书 记 员 杜 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