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

***工业泵厂有限公司、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井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6882378141。

法定代表人:彭惠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会林,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西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012735572。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1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

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查询,查控到的银行存款较少,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暂不冻结,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询,在泊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河北瞳鸣环保有限公司位于泊头市土地(证号:BQSG2013030)、泊头市工业区正港路南侧土地(证号:BQSG2013096)、肖杜李村北土地(证号:BQSG2008028)、泊头市西环西路房产(证号:G239)、泊头市工业区正港路南侧房产(证号:20160001186),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上述土地因泊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更换升级,暂不能操作查封,其已经进行登记,待可以查封时进行轮候查封,均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其名下有设备若干,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

四、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137213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全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