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

***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8138号
申请人:***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井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彭惠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秋文,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延卓,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工业泵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