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

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9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5幢4楼2426室。
法定代表人:周小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太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宜环保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红光村共和30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增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矿区井阳路5号。
法定代表人:彭惠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宜科技公司”)、上诉人上海金宜环保通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宜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40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宜科技公司、金宜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工业泵厂原审本诉请求,并支持金宜科技公司原审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工业泵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1、***工业泵厂未足额供货,缺少了4台电机,且产品存在部分损坏。金宜科技公司在***工业泵厂主张剩余款项之前,是否曾经主动提出过供货不全的异议,不应成为原审对于***工业泵厂是否存在足额供货事实的判断依据。关于产品存在部分损坏的问题,金宜科技公司曾在编号为17062408的涉案《发货出厂单》上明确注明:“部分电机罩损坏,罩子损坏部分,泵油漆损坏部分。”但原审对此却以无法判定货物损坏发生环节为由,替***工业泵厂规避维修费用的承担责任。2、根据案涉《采购合同》的约定,***工业泵厂应于2017年5月5日供货到现场,但本案实际到货的时间为2017年6月3日。对此,原审却认为***工业泵厂逾期送货的原因,系金宜科技公司未按约付款在先所导致。案涉《采购合同》并未约定***工业泵厂的发货时间是在收到合同总价的50%款项后,而只是约定了发货前***工业泵厂应向金宜科技公司开具货物发票;开具发票是***工业泵厂的义务,其延迟开具发票导致延期发货的责任应该由其自身承担。故***工业泵厂存在逾期发货的事实,且是因其自身原因所导致,按约应承担逾期发货的违约责任,并应向金宜科技公司承担因此遭受的损失。3、根据案涉《采购合同》的约定,***工业泵厂应免费为金宜科技公司培训操作及维修人员,直至金宜科技公司确认其人员掌握为止,但***工业泵厂从未按约提供过上述培训服务。另,合同约定***工业泵厂应提供定期回访服务。金宜科技公司认为,上述售后服务的提供不以金宜科技公司是否提出要求或异议为前提,***工业泵厂未按约履行上述培训服务及定期回访服务即为违约。二、金宜科技公司无需再向***工业泵厂支付剩余货款,也无需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且原审认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也明显过高。1、***工业泵厂存在逾期交货以及交货不足的违约行为,按约不仅要向金宜科技公司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还需赔偿金宜科技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且逾期发货,每延误一天,***工业泵厂应按合同总价的0.5%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上述两项款项合计金额,已经超过金宜科技公司尚需支付的货款,故本案金宜科技公司不仅无需再向***工业泵厂支付剩余货款,更无需向***工业泵厂承担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相反,***工业泵厂应向金宜科技公司承担逾期交货以及交货不足的违约金给付责任。2、即便在金宜科技公司构成合同违约的情形下,原审按1.5倍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金宜科技公司所承担的违约金金额,属于过高且无法律依据。三、金宜工程公司无需向***工业泵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涉案合同的订立双方为金宜科技公司和***工业泵厂;金宜科技公司、金宜工程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且不存在财产混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金宜科技公司、金宜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所持理由。
***工业泵厂辩称,1、金宜科技公司主张***工业泵厂履行供货义务存在瑕疵,违背客观事实,且已过时效。首先,***工业泵厂已经足额交付货物,且货物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于金宜科技公司提出的***工业泵厂供货缺少4台电机的问题,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工业泵厂未直接交付的4台配套电机,已于2017年6月23日由配套厂家佳木斯XX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承运单位佳木斯市鸿达配货站,自佳木斯A公司项目现场,金宜科技公司于2017年7月5日签收,并不存在货物缺损情况。此外,2017年6月30日,金宜科技公司收货时曾提出部分电机罩子及泵体外表油漆存在损坏的现象,经双方确认为货物装卸运输过程中被装卸工具擦划设备表面所致,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不影响正常使用,承运方做补漆处理后双方再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金宜科技公司当时并未向***工业泵厂提出索赔维修费用的请求。且此后,双方也没有再因此产生争议。上述事实。由***工业泵厂举证的《汽车发运明细协议书》、编号为Y20170600765运单、供货方佳木斯XX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设备使用方新疆A有限公司填写的《脱硫泵设备现场运行情况调查表》在案佐证。2、***工业泵厂推迟发货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金宜科技公司要求***工业泵厂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合同项下交货和付款为金宜科技公司与***工业泵厂互负的合同义务,按约金宜科技公司应于发货前,即合同约定的交货期2017年5月5日前向***工业泵厂支付合同总价50%的发货款,因金宜科技公司未按约履行该货款支付义务,***工业泵厂依法享有拒绝金宜科技公司要求其单方面履行发货义务的权利。***工业泵厂在金宜科技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履行发货款支付义务后,于2017年6月24日履行发货义务,于法有据。另一方面,按照合同条约定,金宜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向金宜科技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双方于2017年4月14日签订案涉《采购合同》,按约金宜科技公司应于2017年4月19日支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9.1万元;但直到2017年6月16日,金宜科技公司才支付该笔预付款,延期支付57天,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期2017年5月5日。因合同标的为专用设备,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周期,需要预先安排生产并提前购买原材料,合同预付款的延期支付,必然导致对合同订购货物排产时间的推迟,进而造成对合同约定交货期的顺延。且事实上,本案延期供货。也是***工业泵厂基于金宜科技公司自身资金紧张,提出延期支付货款和推迟交货时间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合意。因此,双方当时就此并未发生任何争议。3、本案金宜科技公司质量异议的主张已过时效。首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本案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一年,按约质量保证期应于2018年6月30日,最迟不超过2018年7月5日届满,然而在上述质保期内金宜科技公司从未向***工业泵厂提出任何产品质量异议,金宜科技公司现提出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异议,只是为了逃避付款责任。4、金宜科技公司请求***工业泵厂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截至本案诉讼,金宜科技公司从未向***工业泵厂提出过因延期交货给其造成的损失,或者应由***工业泵厂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的主张,说明案涉交货时间的变更是经双方认可的,故金宜科技公司的该项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5、金宜环保公司应对金宜科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因金宜工程公司不能证明金宜科技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作为该公司一人股东的财产,故应对金宜科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本案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而根据银发(2003)251号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日万分之二点一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至50%,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裁判贷款利息基本标准的规定,原审判决金宜科技公司向***工业泵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过高情形。综上,请求:驳回金宜科技公司、金宜工程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工业泵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宜科技公司向***工业泵厂支付合同款324,000元;2、判令金宜科技公司向***工业泵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企业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企业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金宜工程公司对金宜科技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金宜科技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工业泵厂支付延期交货及未足额交货的违约金259,350元;2、判令***工业泵厂支付延期交货、未足额交货给金宜科技公司造成的损失100,000元;3、判令***工业泵厂向金宜科技公司支付货损修复费用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4日,***工业泵厂(作为供方)与金宜科技公司(作为需方)签订编号为A025-15的《采购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内容为:“项目名称:新疆A有限公司6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烟气脱硫及在线监测工程……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总价、参数、生产厂家(石工泵、佳木斯)……总价:(人民币)玖拾壹万元整(910,000.00元)……交货地点:新疆A有限公司6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烟气脱硫及在线监测工程项目工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XX园区西(喀什金岭球团有限公司院内)。……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标准,以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伤,由于包装不当造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损坏或丢失,由供方负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付方式:产品由供方负责运至需方指定地点(即本条第一款所指交货地点),需方负责卸车、入库。……收货联系人电话:吴海平……张飞……供方负责免费为需方培训操作及维修人员。直到需方人员确认掌握为止。包括且不限于:基本原理,操作使用和维修保养……产品投入正常运行后,供方应定期(在_年内,每_个月1次)回访使用方……合同总价为91万元整。含到达现场全部费用(包括且不限于产品金额、包装、运输费、保险费、相关材料费、检验费用及税金)……付款程序:①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需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②发货前供方开具全额增值税17%的发票。需方收到供方的全额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50%的发货款……③设备进入现场运营三个月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货款。④质保期为运营一年后,经需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需方支付10%的质保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向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违约责任供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若因产品供货延期、产品制作规格不合、质量不良等致验收不合格而给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向需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款的10%违约金,同时还应另行赔偿因此给需方造成的相关损失……2017年5月5日货到施工现场。每延误一天,供方按合同总价的0.5%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延期达10天的,需方有权解除本采购合同,供方需退还已收的所有款项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需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金宜科技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支付了10%的预付款,***工业泵厂于2017年6月20日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金宜科技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支付了50%的发货款;***工业泵厂于2017年6月24日发货,到货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此外,金宜科技公司全额认证抵扣了***工业泵厂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8月8日及10月1日,金宜科技公司又先后合计付款为40,000元。其后,因金宜科技公司未付剩余货款324,000元,致各方涉讼。
原审另查明:金宜科技公司收货时,在其中一份编号为17062408的《发货出厂单》上手写注明“部分电机罩损坏,罩子损坏部分,泵油漆损坏部分”。此外,货物承运单位佳木斯市鸿达配货站现已注销。供货方佳木斯XX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审审理中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内容为:“我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提供给***工业泵厂有限公司的‘《汽车发运明细(协议书)》,运单号:Y20170600765’,系出自我公司物流管理档案,因承运单位‘佳木斯市鸿达配货站’已注销,按我公司当时管理情况,现已无法提供原件。但我公司郑重承诺:‘《汽车发运明细(协议书)》,运单号:Y20170600765’确系电机发运真实凭证,由我公司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与我公司保存的原始档案材料一致。”
新疆A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填写《脱硫泵设备现场运行情况调查表》一份并予盖章确认,该表记载:“项目名称:新疆A有限公司60万吨链篦机-回转窑烟气脱硫及在线监测工程(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结论:设备满足生产要求,运行正常,非常满意,售后服务好……”。
金宜科技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4日,独资股东为金宜工程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工业泵厂、金宜科技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综合***工业泵厂与金宜科技公司、金宜工程公司的诉辩意见与举证质证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工业泵厂履行供货义务是否存在瑕疵。
首先,虽然金宜科技公司辩称***工业泵厂发货不全,但***工业泵厂提供了《发货出厂单》、《汽车发运明细(协议书)》及供货方的《情况说明》等证据,鉴于金宜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工业泵厂主张剩余货款前曾主动提出发货不全之异议,亦无证据证明最终用户新疆A有限公司在收货当时曾向金宜科技公司提出供货数量缺损的异议,则***工业泵厂提供的证据已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供货完全、并无遗漏。又因金宜科技公司在不予认可***工业泵厂诉请金额的同时,以未核实财务账册记载金额为由不予反证,与当事各方诉讼举证规则相悖,故对其该节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金宜科技公司辩称***工业泵厂逾期送货,但究其原因,系金宜科技公司未按约付款在先所致,***工业泵厂在其付款后的合理短期内开票并发货,金宜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最终用户就到货时间一节提过异议或产生损失,故金宜科技公司此节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亦难以采纳。
再次,关于金宜科技公司所称的电机罩外壳油漆有损问题,一来金宜科技公司自认并未影响电机性能;二来金宜科技公司并无依据证明所谓最终用户结算时存在扣款,且与外壳油漆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来金宜科技公司在***工业泵厂主张货款前从未就此主动提出主张,又鉴于合同约定金宜科技公司负责卸车、入库,故现有证据无法判定油漆损伤发生于***工业泵厂负责的包装运输环节还是发生于金宜科技公司负责的卸车入库环节,故金宜科技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质量瑕疵并要求***工业泵厂承担违约责任及油漆修补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样不予采信。
至于金宜科技公司提出的***工业泵厂未履行培训操作一节,虽然合同确有约定,但未有证据显示金宜科技公司此前曾就此提出异议或向***工业泵厂主张进行培训,故金宜科技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工业泵厂违约,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综上,金宜科技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货入现场运营三个月即2017年10月5日后支付合同总价30%的货款,质保期满一年后经金宜科技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支付10%的质保金,现金宜科技公司所提质量异议不能成立,且仅就前述款项支付了40,000元,***工业泵厂就此要求金宜科技公司承担支付余款等违约责任,于法有据。结合其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标准,该损失显属违约金性质,系表述不准确,就此予以调整;***工业泵厂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可予以支持。此外,关于***工业泵厂主张金宜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节,鉴于金宜科技公司、金宜工程公司均未举证证明两者之间不存在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混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工业泵厂该项诉请,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金宜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业泵厂支付货款324,000元;二、金宜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业泵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企业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企业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金宜工程公司对金宜科技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金宜科技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请。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6,721元,由金宜科技公司、金宜工程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20.13元,由金宜科技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中,金宜科技公司、金宜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但金宜科技公司、金宜工程公司未按照本院的要求提供两公司的财务账册和原始财务记账凭证。
本案二审的争议在于:一、金宜科技公司应否向***公司承担剩余货款324,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支付义务;二、金宜科技公司原审反诉请求是否成立;三、金宜工程公司应否向***B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本院的认定意见如下:
一、原审依据***工业泵厂提供的《发货出厂单》、《汽车发运明细(协议书)》及供货方的《情况说明》,以及项目方新疆A有限公司对***工业泵厂所供设备作出的“满足生产要求,运行正常,非常满意,售后服务好”的评价结论,再结合金宜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在***工业泵厂主张剩余货款前就供货数量和迟延交货提出异议等因素考虑,认为***工业泵厂已按约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不存在合同违约的事实,并进而认定金宜科技公司应向***公司承担剩余货款324,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给付义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依据案涉《采购合同》的约定,金宜科技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即2017年4月19日支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9.1万元;但直至2017年6月16日金宜科技公司才支付该笔预付款,延期支付57天,且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货期2017年5月5日。另,根据合同条款文意,金宜科技公司亦应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期2017年5月5日前向***工业泵厂支付合同总价50%的发货款。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工业泵厂在金宜科技公司先后于2017年6月16日、2017年6月23日履行上述合同价款的支付义务后,于2017年6月24日履行发货义务,并于2017年6月30日完成货到项目现场,于法有据,不构成延期交货的违约事实。更何况,金宜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对应项目方曾就***工业泵厂到货时间提出过异议,以及金宜科技公司因此造成损失的事实。关于金宜科技公司主张的货损修复费用10,000元,即金宜科技公司所称的电机罩外壳油漆损坏问题,其一,外壳油漆损坏并未影响电机的使用性能;其二,金宜科技公司并无依据证明因此被项目方扣款的事实,且相互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三,金宜科技公司之前从未就此提出过主张,诚如原审所认定的现有证据无法判断该油漆损伤发生的环节,以及金宜科技公司是否已从他处获得赔偿。至于金宜科技公司主张的缺货赔偿,在上述第一项认定意见中已经予以涉及,故不再赘述。基于上述分析认定,金宜科技公司原审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三、在本案一、二审中,金宜工程公司始终无法举证证明金宜科技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作为该公司一人股东的财产,即金宜科技公司、金宜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混同,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
综上,本案金宜科技公司、金宜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及所持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41.13元,由上诉人上海金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金宜环保通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增军
审 判 员 肖光亮
审 判 员 赵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宇宏
书 记 员 黄宇宏
书 记 员 倪卓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