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

***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321民初87号 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井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6882378141。 法定代表人:宁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市井陉矿区南园街14栋1**302室,身份证号码:1301071***********,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09月0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市井陉矿区中纬路二小区4栋2**501号,身份证号码:1301051***********,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马桥镇大成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544910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坐,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0105号,身份证号码:3715211984********。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549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业务关系,双方签订脱硫循环泵买卖合同一份,金额1507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而被告仅支付115210元后再未支付剩余货款。截至今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35490元未付,原告多次派人催要未果,故依法诉请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货款35490元,于2023年3月31日前付清,付款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账(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矿区支行账户:04020223092********); 二、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