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银河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西峡县银河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峡县金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23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银河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峡县金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西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昝纪团,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峡县银河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峡县金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71)豫1323民初37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西峡县金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西峡县银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西峡县宛平检测线北)院内的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卷管机一台、豫R2673J货车一部、H21-160冲床一台、平面磨床一台、150卧式车床一条、立铣一台、数控卧式车床一台、开式可倾压力机四台、折连机一条、QC12Y-6*250剪板机一台、150摇臂钻四台、等离子切割机一台、办公室电脑三台、空调三台。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