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银河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西峡县银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峡县金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323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银河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90631228Y,住所地:西峡县产业集聚区(*******)。
被执行人::西峡县金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昝纪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峡县银河发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峡县金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峡县银河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3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