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意航家具有限公司与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5249号
原告河南意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SOHO新干线A栋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YCAU1A。
法定代表人刘卫光,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留洋,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文豪,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德街1号02号楼东3单元4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942819。
法定代表人方龙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意航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意航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河南意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