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6338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22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王少华,男,汉族,1991年8月2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德街1号02号楼东3单元4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942819。
法定代表人:方龙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王少华、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手续,经告知后,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且也未在限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