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02民初7058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德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942819。
法定代表人:方龙江,系该公司法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守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