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4753号 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德街1号02号楼东3**4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94281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以“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