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4753号
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德街1号02号楼东3**4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94281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以“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原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