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未来副食品有限公司等与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6970号
原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驻马店市未来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贸易广场20栋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66093984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地德街1号02号楼东3单元4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942819。
法定代表人:方龙江。
被告驻马店市蓝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一路与文明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三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51KP59G。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未来副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新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蓝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未来副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中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