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内蒙古总队

某某与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内蒙古总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1民终27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内蒙古总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罗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该队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内蒙古总队(以下简称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965号裁定书,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09年7月开始至今一直在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工作,工种为化验员。在工作期间,***每月工资为2678元,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月25日,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告知**英解聘回家并且不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发放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英在进入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工作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今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向**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746元;2、判决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为***补缴2009年8月份至2016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承担因未办理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滞纳金;3、判决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向**英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29458元;4、判决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向**英支付未缴纳失业保险的赔偿金20336元。
一审法院认为,***于2017年1月6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9日作出内劳人仲字﹝2017﹞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于1964年12月9日出生,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未缴纳失业保险的赔偿金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若有应当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缴纳的情形,***应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免予收取。
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实验室与**英签订用工协议,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劳务费用为保底加计件工资,保底工资每月800元,计件工资为每个指数0.6元。***于2014年12月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亦未给***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17年1月6日,***以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为被申请人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7年1月9日作出内劳人仲字﹝2017﹞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在用工协议履行期间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一审裁定认为***与中国建材地勘中心内蒙古总队之间发生的用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9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