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晋州市久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83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晋州市久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
***与晋州市久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晋州市久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的(2015)晋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