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广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广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7民初1314号

原告:河北广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东环南大街东街。

法定代表人:刘广仁,职务:经理。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职务:董事长。

河北广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广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广仁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