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281执1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程和平。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明光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程和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明光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4019.5元,未执行标的额84019.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鄂0281执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