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光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

哈尔滨鑫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明光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4执保197号
申请人:哈尔滨鑫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明光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原哈尔滨恒威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保障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辰能大厦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谢文山。
申请人哈尔滨鑫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明光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东山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7306号之一、(2017)黑0104民初730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于2017年9月21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东山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建设局的到期债权160万元,查封担保人曾晶个人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亭街14号1栋2单元3层1号房产,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4民初7306号之一、(2017)黑0104民初730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刘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