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81执恢316号
申请执行人:程和平,男,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杨裕国,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蓝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腾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恒威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和平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蓝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哈尔滨恒威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蓝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哈尔滨恒威道路桥梁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鄂0281执恢316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