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锦州鑫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702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女儿里**。
法定代表人:邵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鑫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三段金地家园**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鑫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锦州鑫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汪琳
书记员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