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民终1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锦州鑫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三段金地家园1-5、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女儿里79-6甲号。
法定代表人:邵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锦州鑫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07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州鑫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锦州鑫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州鑫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29元,减半收取8514.5元,由锦州鑫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