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702执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女儿里。
法定代表人:邵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第锦州市古塔区松坡路。
法定代表人:汪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9)辽070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的冻结,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