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锦州鑫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702执6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女儿里79-6甲号。
法定代表人:邵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鑫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延安路三段金地家园1-5、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鑫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7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无车辆、股权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20万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702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滨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人民陪审员 龚克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