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03民初98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女儿里79-6甲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辽宁鑫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谷 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