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民终112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住安徽省灵璧县东风后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300486072775F。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该学校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1525420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远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3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