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灵璧二建公司)、灵璧县韦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灵璧二建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隅顶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1525420601。

法定代表人:董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灵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街道,组织机构代码00320162-5。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灵璧二建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璧县***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宿中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灵璧县***人民政府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灵璧二建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灵璧县***人民政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艳峰

审判员  刘小宝

审判员  闫志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晶莹

书记员刘洋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