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5722号
原告:宿州市鸿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钢材大市场B栋32号。
法定代理人:魏靖雯。
被告: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灵璧县灵城隅顶口。
法定代理人:董夫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州市鸿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宿州市鸿鹏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对被申请人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宿州市鸿鹏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金融机构2158156的存款。
二、查封申请人宿州市鸿鹏贸易有限公司或者担保人名下的担保财产。
三、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期限不超过三年(自本裁定书的日期开始计算期限)。申请人宿州市鸿鹏贸易有限公司如果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视为申请人宿州市鸿鹏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申请延长期限的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