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343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231525420601,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董夫平。
被执行人: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东风后街4号。
法定代表人:沈体勇。
本院在执行安徽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灵璧师范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23执3437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泗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舒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