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881民初1813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智,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8号。
负责人:林茂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东融街567号高新人才大厦南塔十楼。
法定代表人:李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宁,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物件脱离、坠落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智、于杰,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被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080191.9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4日12时左右,原告驾驶三轮车在梁屯镇梁屯村到跃进村的乡村道路上自东向西行驶,恰逢被告单位的电缆杆突然倾倒,原告被脱落的电缆线挂住并甩向高空后坠地,造成原告严重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后被路过的行人发现拔打110报警,后被送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抢治疗。随后被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急诊就诊,经诊断,原告胰腺损伤、脾破裂、创伤性腹膜后血肿、腹腔积血、肝挫伤。2019年4月8日,行肝破裂修补术,腹膜后血肿清除术,胰腺次全切手术,牌切除术。原告于2019年5月11日出院,共住院37天。原告住院共花费医疗等费用298071.44元。经核实,被告是电线杆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辩称,一、原告身体受到损害是因其驾驶机动农用三轮车撞到路边树上,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的,因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未认定此次事故责任,故答辩人对于此次事故无责任,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无驾驶机动农用三轮车资格,属于无证驾车,机动农用三轮车没有牌照,也未经安全技术检测,车辆驾驶员位置未有安全防护措施,可能系非法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所以原告在无驾驶资格条件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无检测的机动农用三轮车,且行驶时伴有八级大风,发生单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三、没有证据及痕迹证明答辩人所有的线杆及电线与原告及农用三轮车相刮蹭,所以因自然灾害导致线杆倾斜并不是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所以答辩人无任何责任。四、第二被告系线杆的维护方,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发生一切事故均由第二被告承担,所以法院若认定被告具有过错的话,也应当依据二被告之间的合同判决第二被告承担责任。
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一至三条答辩意见,第四条我方不是线杆的建设方,仅仅是维护方,此次事故发生之前我公司维护的线杆并无安全隐患。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4日11时左右,***驾驶农用三轮车行驶至盖州市梁屯镇跃进村处时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所有的跨路线缆突然坠落挂住摔伤,后经路人发现通知家属到现场,当日送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天,诊断为:腹部闭合性外伤(肝、脾、胰腺损伤?)、胸部闭合性外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少量血气胸、左侧少量胸水)、右肾结石、失血性休克,转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进一步治疗,花医疗费11943.01元。2019年4月5日,***转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住院治疗36天,诊断为:胰腺损伤、肋骨骨则、肝挫伤、脾破裂、腹腔积血、行肝破裂修补术、腹膜后血肿清除术、胰腺次全切除术、脾切除术,花医疗费275519.15元,沈阳汇通康益药房有限公司购白蛋白14400元,营口中天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唐友乐大药房购胰岛素5820元,合计花医疗费307682.16元,支付护理用品998元,支付救护车费1500元,住院期间支付护工费3410元。
经查,1994年5月30日,***与盖州市梁屯乡跃进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河滩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30年,从1994年到2024年末,合同签订后,***养殖鲤鱼、鲢鱼、草鱼。盖州市梁屯乡镇跃进村民委员会证实,***方塘年收入10余万元。
另查,位于盖州市线缆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所有,2018年5月14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2018年-2019年网络综合代维服务】集中采购框架协议:协议2.3约定“代维服务”或“服务”指按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做出的行为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巡检服务、应急通信服务、故障处理服务、现场支持服务、资料管理等。3.2约定服务地域包括盖州市。5.1约定服务期限2018年5月14日至2020年3月31日。14.4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的,卖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诉至本院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合理休治时间、住院期间护理人数、出院后护理人数和期限、营养补偿及后续治疗费用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胰腺切除达80%以上、目前需要胰岛素控制血糖构成伤残等级四级;脾切除术后构成伤残等级八级;双侧2-8助肋骨骨折构成伤残等级九级;肝破裂修补术后构成伤残等级十级;被鉴定人***误工期延期至240日,护理时长为90日、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延期至150日;被鉴定人***胰岛素使用品种及数量价格按其提供的发票予以认定,胰岛素注射每日需要1ml注射器3支,0.4-0.5元/支。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件脱离、坠落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作为电缆的所有人、使用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电缆线固定杆倾倒电缆脱落挂伤***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14.4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卖方原因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的,卖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系线杆倾倒发生的事件,属元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维护的内容,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驾驶无牌无照农用三轮车应否减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的责任,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而是物件脱落致人损害,即使***有驾照、三轮车有牌照,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电缆线固定杆突然倾倒,导致电缆脱落产生的事故,即使有证、有照也不会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无照无牌和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虽是退休职工,但其提供的与盖州市梁屯乡跃进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河滩承包合同书及跃进村民委员会的证实,***从事养鱼行业,故对其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其误工时间、护理时长、护理人数、营养期以营口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为准。因***被评定为四级残、八级残、九级残、十级残,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其系数应按76%计算,结合其伤残等级,其精神抚慰金酌定为25000元,结合***伤情和住院天数,交通费酌定为2000元。***要求赔偿车辆损失、鱼塘损失因其未有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数额,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要求后续治疗费用及购买胰岛素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65032.96元;
二、评估费3880元,由被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1元,由原告***负担5058元,由被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全军
人民陪审员  苗秀艳
人民陪审员  于 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莹莹
赔偿明细
1、医疗费区医院11943.01元
医大二院275519.15元
上二项合计287462.16元
沈阳汇通康益药房有限公司购白蛋白14400元
营口中天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唐友乐大药房购胰岛素5820元
护理用品998元
上五项合计308680.16元
2、伙食补助费50元/天×37天=1850元
3、护理费
128.68元×(90天-10天)=10294.4元+3410元(雇护工)=13704.4元
4、交通费2000元
5、误工费47.22元×240天=11332.8元
6、营养费150天×50元=7500元
7、伤残赔偿金8年×31820元×76%=193465.6元
8、精神抚慰金25000元
9、救护车费1500元
合计:56503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