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6民初1435号
原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树,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冬融街567号高新人才大厦南塔十楼。
法定代表人:李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辉,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计26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