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4民初351号
原告:***。
原告:***。
被告:李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百花西路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805944471K。
负责人:王青,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金成。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4号楼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96585701N。
法定代表人:孙江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区冬融街567号高新人才大厦南塔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9916292B。
法定代表人:李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刘金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兴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朋飞
书 记 员 陈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