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81民初1293号 原告:***,男,住虎林市。 被告:**,男,住虎林市。 被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负责人:***。 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