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执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朝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800737P。

法定代表人:姜孟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新华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077458001T。

法定代表人:张增贵。

被执行人: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新华街东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098844489J。

法定代表人:何文波。

被执行人: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东路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6627392Y。

法定代表人:康世灿。

被执行人:康世灿,男,汉族,1970年1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高锁印,男,汉族,1958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张彦彩,女,汉族,1960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执行人:张增贵,男,汉族,1955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申请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锁印、张彦彩、张增贵、康世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183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1、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偿还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70万元。2、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支付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金12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53125%计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的利息(扣除已经偿还利息1020246.54元)、支付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6.53125%上浮50%计算的履行。3、如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未能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晋州市土地证号为:晋国用(2015)第00043号土地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土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9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其价款超出部分归抵押人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担抵押义务后有权向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4、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世灿对上述借款本金37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世灿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5、张彦彩、高锁印、张增贵对上述127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98000元由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高锁印、张彦彩、张增贵负担68200元、由晋州市金森工艺品有限公司、中电星火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锁印、张彦彩、张增贵、康世灿负担29800元。该判决生效后,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基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高锁印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013011500185号房产;轮候查封了张彦彩名下的不动产权证号为:01301100019号房产;轮候查封了榕港(晋州)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晋州市晋国用(2015)第00043号、宗地代号:130183016001GB00051号土地;轮候查封了康世灿名下的冀A×××××轿车;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永定

审判员  尹双凯

审判员  聂文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珍友